返回
顶部
“一函两书”操作要点

“一函两书”操作要点

 

根据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全面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工作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列出一函两书操作要点如下。

一、“一函两书”制度基本内涵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制度,是工会及相关单位为提醒用人单位落实好劳动法律法规,或纠正其违法劳动用工行为而适用相关文书的制度。一函的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两书的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一函两书制度重在源头预防,目的是通过协商协调方式将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一函两书”制度适用范围

(一)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利益的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执行情况;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劳动报酬分配、调整、支付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落实情况;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劳动安全卫生的执行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及老年劳动者特殊权益保护的情况;职工教育培训及其经费提取、使用的情况;

(四)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被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阻挠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或因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进行打击报复、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一函两书”的使用

(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经协商沟通解决不成的,由基层工会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就本区域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公开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或沟通无效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也可以由基层工会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用人单位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由基层工会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请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一函两书”与司法建议书、检察监督检察建议的衔接。

1、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辖区内类案办理情况,针对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等突出问题向有关用人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人民法院可将司法建议书同步抄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运用一函两书开展监督,并将结果反馈人民法院。

2、检察监督及检察建议。

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女性、未成年、残疾、老年劳动者等重点群体权益,或者涉及社保欠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群体性纠纷且用人单位不予配合的,县级以上总工会可同时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并移送相关线索材料,由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法律监督程序。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地方总工会向同级政府执法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可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并移送相关线索材料,由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支持工会代表劳动者提出的权益维护诉求。

对于某地区一定时期内违法用工案件多发、频发,或者已发生的案件暴露出明显的劳动用工管理监督漏洞,需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工作的;或政府执法部门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存在损害危险,需要及时整改消除等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以上内容仅为“一函两书”操作要点,具体实践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样板).doc

附件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样板).doc

附件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样板).doc

         附件4:“一函两书”工作流程.doc

地址:山西省阳泉市桃南东街192号 电话:2022724
E--mail:szghwgb@163.com
版权所有:© 阳泉市总工会 版权所有
晋ICP备13007903号-1️
晋公网安备14030202000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