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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招商引资奖励及优惠办法

阳泉市招商引资奖励及优惠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实施开放引进、借力发展战略,鼓励全社会招商引资,促进我市转型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引进市外(含境外)总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地面工业、农副产品加工、现代物流、旅游景点开发、信息产业等项目的中介人,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1亿元以下项目由县(区)自行确定,市县两级不重复奖。对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和高科技项目一事一议给予重奖。

 二、凡引进国内外社团、组织和个人无偿捐赠用于生产性项目或投入公益事业的中介人,按捐赠金额(实物进行作价)3%给予奖励。

 三、凡引进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且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中介人,按贷款总额0.5%给予奖励。

 四、各部门和单位向国家、省争取到的项目建设资金,以上年度为基数,按增量部分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

 五、优先保障引进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满足项目用地需求。对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根据用地预申请情况、产业特点进行综合条件设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

 六、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按行业用地标准,由受益县区按国家规定最低工业地价的50%标准给予奖励。高科技、信息产业等项目根据情况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七、凡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地面非煤项目,投资主体可与当地政府协商购买地方国有煤矿股权,进行参股经营。

 八、凡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工业、农副产品加工、高科技等生产性项目,由同级财政连续三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全部给予奖励。

 九、中介人和投资项目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根据完成投资进度按季度予以兑现。向上争取资金由市财政局牵头考核认定,年终予以兑现。

 十、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严禁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引进项目的中介人和向上争取项目建设资金的部门单位。

 十一、本地民间投资参照本办法的第五、六、八条执行。

 

来源:阳泉市招商引资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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